刘托: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谈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刘托

2024-08-25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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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随着社会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传统文化面临着加速衰退的危险。为了延缓乃至扭转这种趋势,国际社会在倡导多元化和文化多样性的思想背景下,启动了一系列的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于非遗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共享性特点,迅即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浪潮。我国在《公约》通过当年即成为缔约国,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1]非遗保护工作方针(以下简称“方针”),体现了我国政府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对非遗保护工作规律的深刻认识。“保护为主”是指要把保护放在首位;“抢救第一”是要求对濒临消失的传承人和非遗项目采取紧急抢救措施,防止及减缓其消失;“合理利用”是要在保护的基础上科学利用,使非遗在当代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传承发展”是要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使非遗继续繁荣发展。16字方针成为我国新时期非遗保护工作的基本遵从。

非遗保护有本体(项目)保护和传承人保护两个方面,其中传承人及其传承的保护是根本,也是非遗保护与物质遗产保护的主要区别。从非遗保护方针内容来看,抢救保护、传承发展均与非遗传承人和传承紧密相关,彰显传承人及其传承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性。传承人被誉为“人间活宝”,是非遗活的载体,是非遗存续和活态传承的前提,正确认识非遗的活态属性和传承规律,建立科学的传承制度和机制是传承活动持续和有序开展的保证。本文拟对传承人制度、传承机制、传承环境、法制建设等问题进行讨论。鉴于非遗内容与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拟以传统营造技艺为切入点,兼及传统技艺及至一般非遗类型的保护传承。


一、建立传承人制度


《意见》明确指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传承人制度是保护制度的核心,非遗传承的基本特征是靠“活体”传承,所谓“活体”即非遗传承人,因而活态性是非遗的基本属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建立“人类活珍宝”(活体传承人及活态传承)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明确指出,“活的人类财富”是指那些具有极高的表演和创造才能的非遗传承人,他们不但身怀绝技,同时也是文化传统的见证人[3]。没有传承人及其传承,非遗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或转化为文物和记忆,成为博物馆的藏品。传统技艺及技能是无形的,完全依附于工匠和艺人身上,只有保护了身怀技艺的传承人,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技艺的传承和发展。为建立传承人制度,我国政府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针对传承人保护专门建立了四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入选条件作出了专项规定[4]。主要包括:1.传承人和传承群体须掌握系统的知识和精湛的手艺;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被社区、族群、业界公认为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传承者;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承上启下,尊师带徒。在传承人评审、认定的工作中还对传承人的传承谱系是否清晰、传承是否有序提出具体要求,如传承谱系一般应不少于三代等。

国家建立的传承人保护制度包括了地区申报、专家评议、政府认定、国家公布等一系列内容,并辅以政策、场地、资金、宣传等方面的支持。截至目前,国家已经认定并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作名录项目3610项,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4015名,各省市县认定和公布了相应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由此建立起了一个金字塔状的传承人保护体系。经国家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如有困难,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支持[5]。支持范围主要包括:1.对传承人带徒授艺及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行资助;2.提供必要的与传习相关的活动场所;3.资助传承人整理、出版有关资料;4.为传承人进行展示、展演以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与传播活动提供条件和帮助,对于那些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的非遗传承人进行资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5.政府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融资税收等方面也给予传承人一定的政策优惠,使非遗项目能够得到健康生存和茁壮成长。在这方面,各地方政府多结合本地非遗特点,实施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并取得积极成效。在对非遗传承进行扶持的同时,国家文化主管部门也对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了监督管理,20年来传承人的传承意识及传承质量都有了很大提高,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得到了有序发展。非遗传承人的称谓是对传统匠人的最高褒奖,是把传承人视为民族文化的持有者和传承者,与中国历史上对工匠或艺人的褒奖不可同日而语。中国古代虽然也有工匠因成绩突出而擢升为工部官员的记载,但总体而言重农轻工、尊学轻技是古代社会固有的传统,如今这些“于人类文化有所贡献”者[6]被国家认定为文化创造者和传承者,反映了当代社会对人类文明发展本质上的认识。

传承是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必要条件,也是认定之后对传承人的法定要求,传承人持续开展高质量的传承活动是非遗存续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证,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需对传承作出制度规定和检查标准。对传承人而言,传承人称号不只是崇高的荣誉,更是沉甸甸的责任和义务,对此,《非遗法》作出了具体规定:“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2.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3.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7]。历史上,国家规定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的做法由来已久,秦代就曾设立过培训和考核工匠的“均工”制度:“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8]唐代更有传习之法:“细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稍之工二年,矢嫉竹漆屈柳之工半年,冠冕牟幢之工九月”[9],政府以制度确保名工巧匠认真传授家技,并要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考核与监督,甚至对不履行传承义务者进行惩罚:“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10]相关制度的建立对工匠制度的稳定、传统技艺的提高和有序传承起到了保证性的作用。

20多年来,传承人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和紧迫。传承人老龄化较为严重。许多老匠人相继离世,后继乏人,人在艺在,人去艺绝。一些传统技艺面临因失去活态传承而失传的风险,如分布于闽浙山区的木拱廊桥由于新的建桥材料与技术的应用,传统造桥技艺几近失传。2009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列入《人类濒危文化遗产名录》时,其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有4人,如今已有3人去世。据统计,我国现有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高达70%以上,且不断有传承人因高龄过世。鉴于这种严峻的情况,对传承人及相关事项进行抢救性的记录保护已迫在眉睫。近年来各级保护单位组织力量对传承人进行抢救性研究、记录,结合社会学、民俗学方法,对传统匠人进行口述史记录,取得了较丰厚的成果。时至今日,口述史已成为非遗保护中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采集、口述记录和实践活动记录三个部分,许多地方或行业部门对传承人相关历史、传承、技艺等也进行了较系统全面的文字、音像记录和留存。


二、完善传承机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建立“活的人类财富”国家体系指南》中对非遗保护方法提出了建议:“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11]。在中国古代社会,顶尖的匠人多隶属于官办机构,官营手工业在早期占据较大比重,一般的匠人则为民间散匠,政府需要通过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征调,将民间优秀的工匠集中起来为官家所用,并将专业匠师编为匠户,使之成为官匠,其子孙世守其业。春秋时期,匠人的匠籍是世袭而不可改变的,所谓“商工皂隶不知迁业”[12]。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匠人安居乐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士农工商如同国家的柱石,各守其业的职业值守成为国家稳定的基础,因此不得迁改。所谓“工匠之子,莫不继事;而国都之民,安习其服”。此外,匠户世代为匠,子承父业,也有利于技艺的精进,“教其子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工之子常为工。”[13]家族传承是中国历史上手工业者通常的方式,并往往以家族或氏族为手工制品的品牌,“三代之时,百工传氏,孙承祖业,子受父训,故其利害详尽”[14],例如陶氏“皆以陶冶为业者”,干将氏“善铸剑,故剑以干将得名”[15],师氏“其先处于古官治木者”[16]。父子传承具有稳定、精进的特点,是传统社会技艺传承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他如传统美术、饮食、武术、戏曲等均体现出家族传承的优势,至今也仍然是传统技艺传承的重要方式。香山帮营造技艺国家级传承人陆耀祖,其太祖父姚三星、曾祖父姚桂庆、叔曾祖姚根庆、叔祖父姚建祥、姚龙祥、姚龙泉、父亲陆文安均为香山帮匠人。陆耀祖自16岁起即跟随父亲学习大木作技艺,练就了一身本领。雁门民居营造技艺的国家级传承人杨贵庭也是从十几岁就随父亲学艺,至今这一家族式技艺已传承至第40代。

随着社会的发展,父子传承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才需求,也不能适应技艺本身的发展规律。至迟在唐宋时期,随着朝廷的匠籍制度逐渐开放,传承方式开始逐渐由父子传承为主转向以师徒授受为主。由于脱离了血缘关系的羁绊,行业规矩得以建立,学艺内容、周期、要求、标准也都规范起来,体现出时代的进步,如“细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辂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17]。伴随着师徒传承在社会的广泛推行,拜师收徒的规矩与程序也相应规范和严格起来,对师徒关系的稳定和技艺传承的规范,乃至行业的有序运行起到促进作用。

手艺在传统社会是工匠安身立命、养家糊口的本钱。对徒弟来说,要学得一门手艺就要拜师学艺,拜师既是学习技艺的门槛,也是进入行业职场的门径;对师傅来说,手艺是维系生存的根本,也是行业地位和尊严的象征,保守技艺的秘密是生存的本能,除非是被自己选定的接班人,否则绝不轻易外传,以防“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带徒传艺既关系到香火的传续,也影响到行业发展的稳定,因此选徒、拜师在手艺行里是一个十分严肃而隆重的事情。在传统建筑营造技术中,瓦、木、油、石、彩画、裱糊、搭材等行业都是手工操作,都属于手艺行,所有操作技术和加工尺寸、操作规矩等都来自家传或师传,通过师徒、父子一起长时间的生活工作,学艺者获得了不同于课本知识的实战技能,并沉淀于身心中成为身体技艺。在传统社会,手艺人之间既存在着抱团取暖的合作关系,也存在着残酷的竞争关系,甚至师徒之间也难以避免,因而许多工种的关键技术都会严格保密而不外传。例如木匠的画线开榫、瓦匠的砍砖码砖、油工的熬油、画工的起谱等都类似药师的配方,秘不示人,至多控制在师徒之间口口相传,这种传承方式使得技术本身具有了某种神秘性和神圣感,使得工匠对技术、绝活产生了敬畏心理。家族传承和师徒传承往往是无私无保留地传授,也最有可能产生技艺精湛的后继者和技艺大师,跟随师父学艺的徒弟在摸爬滚打的磨炼中练就一身实战本领,了解了未来从业的境遇,因而能更笃定自己的职业选择,将其视为自己的生活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维系了工匠队伍的稳定和技艺传承的有序开展,也对整个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有技术意义。师徒传承技艺除了在工作中言传身教外,通常要传授行业中的操作口诀,背诵、理解、掌握及巧用口诀是学习手艺的一项基本功。这些“口诀”是工匠在长期工程实践中一点一滴总结出来的,内容涉及工具的使用与制作、构件加工与安装、施工组织等等,为了便于交流和方便记忆,通常采用合辙押韵的短句形式,或成组出现,或单独使用,具有通俗、实用、易记、实操等特点,还隐含了建筑流派、地方文化、审美情趣等多重价值,需要我们进行抢救性保护,特别是随着老一代匠师的谢世,如不加快收集、整理、保护,这些口诀(口头遗产)将付之无存,对传统营造技艺保护将是重大损失。

要想得到师傅的口传心授,完整掌握传统技术,并在行业中立足,拜师制度和拜师程序必不可少。师傅“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不但教授技艺,答疑解惑,还要以身作则,传道育人。在实际工作中,徒弟和师傅吃住在一起,干活在一起,既可学到操作技术,也能体会做活的手法力道和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门道,这些往往是通过书本及影像资料得不到的,此外,还能锤炼敬业、精专、坚守的工匠精神品格。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文革”以后,传统的拜师仪式作为旧社会的糟粕逐渐被取消。非遗保护工作开展以来,传承的拜师仪式在多种传统行业中有所恢复,如故宫博物院古建修缮中心2005年后曾举行过两次拜师会,请几位在木作、瓦作、油作行当中有影响的退休匠师收徒传艺,恢复了中断多年的拜师仪式,增强了营造队伍的向心力和内聚力。

古代匠人学艺方式虽有其独特优势,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工匠对知识和手艺的学习较注重“术”的掌握,轻视对“学”的探求。在传统社会中,工匠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很多工匠甚至是文盲,对知识和技术只求知其然不求其所以然,虽然靠背诵口诀掌握了工艺诀窍,但多数人只能演示而不能说明其原理,遇到难题只能求助神灵启示和护佑。就传统的传承方式整体而言,行规习俗有许多不良的内容,如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等,致使一些非遗项目濒临灭绝。此外,民间的一部分传承人思想保守,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技艺或诀窍,一旦传承链条断裂便致传统技艺处于绝境,如国家级非遗项目“打藤牌”就遇到这种尴尬局面。掌握全套阵法的只有78岁的第十二代传承人胡道正一人,传承面临濒危境地。此外,传统传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匠的眼界和知识更新,在新的历史时期必然要引入科学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才能将传统技艺发扬光大。

近代以来,随着时代变迁和技术的进步,技艺传承方式和环境已然发生了巨大变化,无可否认,新的文本讲授、识图教学、视频演示、动画模拟等手段已经大大加快了学习技艺的速度,科学原理和工艺技术的系统讲授也完善了学员的知识结构和科学文化素养,如现在一些地区的技师及匠人培训大多有专业基础课、文化课等方面内容,与传统学艺的一师一徒口耳相传的教学方式相比无疑有了长足的进步。人才培养是非遗传承的根本,《公约》特别鼓励将非遗项目融入各种教学活动中,实现非遗传承的全面覆盖,强调要“尽力通过在相关社区和群体内开展具体教育和培训项目,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发挥其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18]。我国《非遗法》也特别提出了要大力开展非遗教育的相关要求。2006年以来,部分高校开始设置有关非遗学的研究生课程,2021年非遗保护被正式列入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从早年开展的“非遗进校园”活动,到设立非遗保护课程,再到非遗学本科教育及传承人群研培计划的层层推进,非遗教育正在系统、全面、有序地推进中。

现代课程教育和培训作为传统传承方式的必要补充,可以弥补后者的脆弱性和局限性。新形势下的非遗人才培养应该有更开放的思维,探索多种可能的教学方式,整合多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如今在很多高校研究生教育中,尝试设立代表性传承人和专业教师双导师制度,专家学者进行理论辅导,传承人进行实践教学,共同培养既有理论素养又兼实践技能的高层次非遗人才,如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艺术设计专业就依托相关专业学科和国家级传承人的优势,开展了传统技艺方面的双导师教学实践,至今已经培养多名博士硕士,取得了很好的教学经验和成果。除了本科、研究生教育外,其他如大中专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均可开展非遗教学及培训,使之成为非遗传承的重要基地,如故宫博物院自2013年以来就持续举办“官式古建筑营造技艺培训班”,为营造技艺传承人的培养做出了贡献。


三、培育传承环境,鼓励社会参与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已达76.7万余处;第一次全国非遗普查结果显示,我国非遗资源总量近87万项,实际数字应远超这个数字。面对如此庞大的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可谓任重道远,只有依靠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才可能完成这一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正是基于这种现实,《公约》号召各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最大限度地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19]。我国政府在《意见》中也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工作原则,文中的社会参与包括了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科教文卫机构,以及传媒、展示等各种社会力量。2021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并彰显非遗对推动社会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作用[20]。社会是非遗产生和发展的土壤,非遗也是人们生活或生产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只有深植基层社区、公众生活中才能根深叶茂。

2021年5月,文旅部印发《“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理合法利用非遗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21]在各种社会力量中,行业组织是规范、监督、评判非遗传承的重要专业力量,担负着制定行业标准、组织技术交流、举行专业培训的责任,应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2012年文化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传统工艺美术等已有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协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鼓励协会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原材料、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方面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支持协会开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行业维权等工作,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健康发展”[22]。随着行业协会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包括举办技术培训、技术评审、技术比赛等活动,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质量得到极大提高,也增加了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如仅福建一地就成立了多家营造技艺传承保护机构,包括厦门湖里区闽南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习中心、福清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研学中心、黎明职业大学闽南传统民居营造技艺传承基地等,这些机构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展示、论坛等活动推动了当地营造技艺的传承与传播,对营造健康的行业环境也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再如国家文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主办的“全国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与中国文物学会、山东省文物局联合举办的“全国文物修复职业技能竞赛”,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与中国艺术研究院建筑所、景德镇陶瓷大学、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甘肃临夏清韵公司、黄山文化局等联合举办的“全国砖雕艺术大赛”,均在行业内及社会上产生较好影响。

要使非遗可持续地传承发展,根本之法是耕耘其生根发芽的土壤,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来。梁思成先生曾说过,文物建筑的保护,首要任务就是要让社会大众了解其文化价值,这是建筑遗产保护的根本之法[23]。要让大众特别是让儿童和年轻人对于人类文明的见证物更多的关心,增加对文化遗产的深入认识,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成为潜在的传承人和保护人。

随着现代传媒的迅猛发展,文化遗产的概念、价值认知、保护理念如今已经融入乡村、社区、文旅、产业、扶贫、文创等各个领域,文化遗产已成为全民共享的精神食粮和文化财富,成为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国家认同的基石,文化遗产保护逐渐成为全民的文化自觉。每年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各级政府和民间都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推出各种节目,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及成果,各界人士齐登台,新旧媒体竞绽放,已然形成了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局面。


四、法律法规建设


培育良好的传承环境和健康的行业与社会生态,离不开国家政策与法规建设。《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要“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以及财政措施”对非遗项目及传承人提供保障。法规建设要与非遗保护工作同步进行,才能保证非遗保护工作始终行进在正确轨道上。作为《公约》缔约国和履约国,我国政府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包括《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在上述法规建设的经验与成果基础上,2011年国务院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成为我国自《文物保护法》之后第二部国家文化大法,非遗的法律地位自此得以确立,政府、传承人、保护单位及非遗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在法理层面上得到明确,从根本上保证了非遗保护工作的稳定发展。

近年来针对传承人和传承保护工作,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文旅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旅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的通知》等,不断夯实非遗传承保护的法规基础,为非遗保护工作之舟行稳致远保驾护航。各省市也加快了地方法规建设,相继出台了地方非遗保护法规、条例及细则。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政策还处于不断构建、完善的过程中,一些针对不同属性、特质的非遗项目各大类别制定的保护规范、标准、办法、细则等也将随着分类保护的深入而陆续出台。当前我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如文物建筑保护和营造技艺保护就被分划为不同的领域,归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对保护工作带来一些困扰。针对这种状况,业内人士正在探讨破局之道,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已明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合并表述为文化遗产,这需要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将《文物保护法》与《非遗法》进行对接,或进行贯通性的法律阐释,为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以及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开辟道路。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遗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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