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net中文网全新推出“艺术法谈”专栏,特邀艺术法领域权威——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奚敏洁律师担任主讲人。凭借近30年实务经验,奚律师将深入浅出、生动解析艺术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同时以法律及商业双重视角剖析市场热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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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栏也收到读者来提问。本期,奚律师就从中选取部分问题予以解读,进行分析,与大家分享:当艺术创作遇见品牌时,如何才能确保合法、合规、合理?

先针对问题解答吧,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商标法司法实践来判断,宁鹏同学的《巧克腻》装置作品不构成对费列罗巧克力注册商标的侵权。在中国,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除《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外,最主要依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即,根据该《标准》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而商标的使用,包括如下具体的行为:(i)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ii)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谈及艺术创作涉及品牌时的合法、合规及合理的安全边界问题,上述事件的确是个很好的案例。想必大家都知道,这个问题其实没有定论,没有适用所有情形、一劳永逸的办法,通常就得“一事一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保艺术创作不侵犯第三方如何的合法权利,就知识产权而言,不仅仅是商标权,还包括著作权(即版权),有时候还涉及专利,尤其外观设计。

此外,由于费列罗巧克力在中国已经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如涉及侵权,费列罗除了可以追究侵权者商标侵权责任外,还可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侵权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举例来说,如某艺术家参加某个被赞助的艺术驻地项目,很巧——赞助方集团旗下恰好有巧克力品牌,且商标、包装和装潢与费列罗巧克力均有相似之处。这时,如赞助方委约要求艺术家为其巧克力进行创作时,艺术家就得特别小心,因为一不小心,如其作品被用于该巧克力品牌的广告、营销或其他商业活动时,艺术家就可能被卷入费列罗商标侵权,甚至还可能被牵扯卷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该等行为是在校学生所为,以此作为毕业创作、投稿展览,同样会引发风险,并不能因此被豁免或减少其法律责任。但如果学生的行为纯粹出于自发的艺术创作,不涉及任何商业活动,不出于任何商业目的,则风险相对较低。
但保险起见,建议任何人在进行涉及品牌的艺术创作之前,应当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如可能,尽量争取获得品牌授权,以求万无一失,是最为妥善和安全的办法。当然实际情况是,授权基本上很难获得。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风险评估和授权,并不仅仅包括商标权,还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如涉及)。
至于是否需要提前声明“与品牌无关”,通常情况下大可不必,最多在作品介绍中予以明确说明。并且,如果涉及侵权(侵犯知识产权)或违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侵权责任和违法责任并不会因为表明“与品牌无关”而被予以免除或减少。
Q:如果学生的作品被媒体大量报道、被网友误以为是品牌的营销行为,品牌是否有权要求学生删除作品或停止传播?
A:基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学生作品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当其作品被广为传播时,品牌有权要求学生删除作品或停止传播;反之,如未涉及侵权或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品牌没有法律依据对学生提出该等要求,即便提出,学生可以予以拒绝。因此,判断的标准完全取决于:(i)学生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即是否未经许可而使用了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其特有的包装装潢;(ii)学生对品牌的注册商标和/或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使用是否导致公众混淆,误以为学生作品与品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甚至误认为创作是品牌赞助、委托或参与的行为;(iii)学生的使用是否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情形。

如诉诸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学生使用的实质性程度、混淆可能性、学生主观过错及是否符合法定例外情形等等。而学生作为抗辩对策,可通过提供创作过程的记录、原创声明等证明来抗辩和主张不构成侵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法律上,对商标和著作权都有“合理”使用的概念与规定,如某个使用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则有助于学生避免侵权和/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当然,《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各不相同,在《商标法》项下,合理使用的制度核心在于在保护商标识别功能的同时,允许对商品特性的善意、必要、适度的描述性使用,以及对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前提是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但是,在《著作权法》项下,合理使用仅限于课堂教学或科研目的,且为少量使用,不出版发行,并且指明原作者,合理使用属于法定情形、不应影响原作使用、且不损害权利人利益。同时在进行网络传播时,还需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额外限制,即向少数教学人员提供少量作品。

回到央美“费列罗”事件,虽然“火出圈”,但宁鹏同学的作品从未被认为是费列罗的品牌营销行为。同时,品牌对宁鹏的作品予以积极肯定,通过其社交媒体回应,“感谢创作者把Rocher带进校园!”,同时亦创意解读,称“Ferrero Rocher中的‘Rocher’在法语里就是‘岩石’的意思,费列罗+ 岩石(石墩子),完美呼应!”。
Q:行为艺术中的“戏仿”(parody)或“文化挪用”(appropriation)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否有明确豁免?学生如何判断自己的创作不越界?
A:中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戏仿”或“文化挪用”的定义。在法律语境中,戏仿(parody)通常被定义为以讽刺或批评为目的,对原作品进行模仿和讽刺的行为;文化挪用(appropriation)则指以一种不恰当或不被认可的方式采用其他文化元素的行为,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争议。

在中国,最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定。司法实践中,则常常需要通过“三步检验法”来进行判断,即:使用目的,是否非盈利性,是否转换性创作;被引用作品性质;使用比例及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对“文化挪用”进行规定,但拆解分析“文化挪用”的行为,可发现,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i)商标侵权,如挪用特定文化符号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时;(ii)不正当竞争,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混淆行为”的规定时;(iii)著作权侵权,如未经允许复制受保护的民间文艺表达时。
有鉴于此,建议学生在创作时,首先应坚持原创,避免侵权,一旦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应首先争取事先获得授权,或直接避免使用;其次应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引发导致“混淆行为”的情况。同时,在进行任何创作时,都应当尊重文化来源及文化本身,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创意和转化创作。Practice makes perfect,唯有坚持原创,自成体系,才能脱颖而出。同时,如果不可避免地涉及“戏仿”或“挪用”,也建议以前述为准则,避免侵权。
央美“费列罗(费力挪)事件”,让这个冬天多了许多艺术带来的人性关怀与温暖。其中,我对宁鹏同学和张老师印象深刻,宁鹏的创意创作和张老师的创意鼓励,都不可或缺,最终让我们大家收获了如此有趣的央美“费列罗(费力挪)”故事。
其中,宁鹏的《巧克腻》作品,不仅几近完美地完成了张老师布置的功课(张老师的作业要求详见下文),实现了他“给大家找点乐子”的美好初衷,借央美“费列罗”出圈而引发了大家对艺术的关注与热议,最重要的,这件作品也让大家看到人文关怀之下艺术原创作品之精彩和用心。
据媒体报道,在这件作品中,宁鹏的创作灵感源自一个冷知识:费列罗巧克力的法语名“Rocher”在法语中意为“岩石”。而宁鹏,很有创意地就地取材,在央美校园里选择了一个普通的石墩子,用定制费列罗风格金色锡纸精心包裹,并细致地还原了费列罗巧克力常有的立体纹路和底部包装褶皱,用真实的石墩子(岩石)来还原费列罗的“岩石本质”,通过将普通石墩子包裹上费列罗标志性的金色包装纸,与石墩子的“真实岩石身”浪漫地互相呼应。同时,作品完成后,宁鹏在现场向围观同学分发真实的费列罗巧克力,增添互动乐趣。
宁鹏说:“美院的松弛感特别重要,好老师就是这样”。而布置《空间解析》作业的张老师显然就是位循循善诱的好老师,他的主页上,满满地,都是介绍同学们作品的视频和图文,题目只有一个:《除了“费力挪”,其他同学的作品也很好玩》。如此,让人禁不住手工点赞:这样的老师,这样的学生,这样的互相欣赏与互动,真好!
一、找到自己感兴趣(擅长)的事。
二、在学校里找一个空间。
三、从空间的限制条件出发。
四、兼顾时间和人。
五、记录作品与观众的互动,通过互联网传播。
六、作品的评判权交给观众。
短短六条,看似只是一个简单的课程作业要求,其实,于我们每个人而言,都可以从中学习,有所领悟,重要的,是立即开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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