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火的央美“费列罗”:算创作还是挪用?是否侵权?

奚敏洁

2025-12-12 1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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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论你是新进入市场的小白藏家或经验丰富的行家里手,初出茅庐的艺术生或蜚声国际的艺术家,资深的画廊主、艺术顾问和经纪、拍卖从业者,或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的收藏顾问或财富专家——你,是否曾因艺术相关的法律问题而倍感困惑?


Artnet中文网全新推出“艺术法谈”专栏,特邀艺术法领域权威——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奚敏洁律师担任主讲人。凭借近30年实务经验,奚律师将深入浅出、生动解析艺术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同时以法律及商业双重视角剖析市场热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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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央美“费列罗”(“费力挪”)事件很出圈,雕塑系同学做功课不忘幽默,整了个不能吃的“巨无霸”费列罗(网友赐名“费力挪”)给大家找乐子,火速出圈,引发热议,这到底是创作、还是戏仿、抑或挪用?是否侵犯了费列罗的品牌权利?

本专栏也收到读者来提问。本期,奚律师就从中选取部分问题予以解读,进行分析,与大家分享:当艺术创作遇见品牌时,如何才能确保合法、合规、合理?


Q:学生为了开玩笑或做艺术装置,把公共空间的石墩包成“费列罗巧克力”,是否可能构成品牌商标侵权?界限在哪里?如果学生以此作品作为毕业创作、投稿展览,是否会进一步引发法律风险?是否需要提前声明“不与品牌相关”?
A:这是个好问题。大家都知道,最近“费列罗”在央美火出圈了。据媒体报道,2025年11月27日,央美雕塑系宁鹏同学为完成《空间解析》课程作业,将央美校园内的石墩子包装成“巨型费列罗巧克力”造型,创作作品《巧克腻》(作品被网友戏称“费力挪”),引发广泛关注。一时间,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巨型“费列罗”装置作品。

宁鹏装置作品《巧克腻》,图片由李迪拍摄,宁鹏提供

先针对问题解答吧,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商标法司法实践来判断,宁鹏同学的《巧克腻》装置作品不构成对费列罗巧克力注册商标的侵权。在中国,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除《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外,最主要依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即,根据该《标准》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而商标的使用,包括如下具体的行为:(i)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ii)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在央美“费列罗”事件中,宁鹏的创作纯粹是完成课程作业的行为,并没有实施上述任何属于商标使用的如何行为。在创作中,他只是把类似于费列罗巧克力“金色褶皱包装 + 特定底托”的外包装包在央美校园里的石墩子外面,使其看起来象是一颗巨大的“费列罗”巧克力。同时,经仔细查看社交媒体传播的照片,可以发现,宁鹏很有意识、或者说,很有意思地,在石墩子最外面包装纸上通常印刷有“费列罗”巧克力注册商标“FERREROROCHER”文字内容的地方替换成“NINGPENG ROCHER”,并在“NINGPENG”字体的上方放了一颗小皇冠,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涉及任何商品、营销或商业活动。因此就注册商标权而言,《巧克腻》作品并未侵犯费列罗品牌的注册商标。

宁鹏装置作品《巧克腻》,图片由李迪拍摄,宁鹏提供

谈及艺术创作涉及品牌时的合法、合规及合理的安全边界问题,上述事件的确是个很好的案例。想必大家都知道,这个问题其实没有定论,没有适用所有情形、一劳永逸的办法,通常就得“一事一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保艺术创作不侵犯第三方如何的合法权利,就知识产权而言,不仅仅是商标权,还包括著作权(即版权),有时候还涉及专利,尤其外观设计。


回到商标,尤其需要提醒的是,注册商标并不仅仅包括文字商标,也包括图形商标,甚至三维立体商标。还是以费列罗为例,除“费列罗”“FERRERO ROCHER”文字商标以及椭圆形花边图案与“FERRERO ROCHER”文字组合使用的图形商标外,该品牌还拥有很特别的三维立体商标,由其独具特色的“金色球状包装 + 椭圆金边标签 + 栗色波纹底座”共同构成的中国首例通过司法确认的立体商标,源自于其意大利总部集团Ferrero S.p.A.(费列罗公司)于1984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注册的立体商标,该商标由一个栗色和金黄色相间并带有波纹形状的底座和在底座之上放置的具有皱褶状包装效果的金黄色球形三维形状组成,即常见费列罗巧克力形状。因此,避免注册商标侵权,需确保在所有这些领域都没有侵权行为。


此外,由于费列罗巧克力在中国已经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如涉及侵权,费列罗除了可以追究侵权者商标侵权责任外,还可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侵权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举例来说,如某艺术家参加某个被赞助的艺术驻地项目,很巧——赞助方集团旗下恰好有巧克力品牌,且商标、包装和装潢与费列罗巧克力均有相似之处。这时,如赞助方委约要求艺术家为其巧克力进行创作时,艺术家就得特别小心,因为一不小心,如其作品被用于该巧克力品牌的广告、营销或其他商业活动时,艺术家就可能被卷入费列罗商标侵权,甚至还可能被牵扯卷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该等行为是在校学生所为,以此作为毕业创作、投稿展览,同样会引发风险,并不能因此被豁免或减少其法律责任。但如果学生的行为纯粹出于自发的艺术创作,不涉及任何商业活动,不出于任何商业目的,则风险相对较低。


但保险起见,建议任何人在进行涉及品牌的艺术创作之前,应当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如可能,尽量争取获得品牌授权,以求万无一失,是最为妥善和安全的办法。当然实际情况是,授权基本上很难获得。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风险评估和授权,并不仅仅包括商标权,还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如涉及)。


至于是否需要提前声明“与品牌无关”,通常情况下大可不必,最多在作品介绍中予以明确说明。并且,如果涉及侵权(侵犯知识产权)或违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侵权责任和违法责任并不会因为表明“与品牌无关”而被予以免除或减少。


Q:如果学生的作品被媒体大量报道、被网友误以为是品牌的营销行为,品牌是否有权要求学生删除作品或停止传播?


A:基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学生作品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当其作品被广为传播时,品牌有权要求学生删除作品或停止传播;反之,如未涉及侵权或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品牌没有法律依据对学生提出该等要求,即便提出,学生可以予以拒绝。因此,判断的标准完全取决于:(i)学生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即是否未经许可而使用了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其特有的包装装潢;(ii)学生对品牌的注册商标和/或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使用是否导致公众混淆,误以为学生作品与品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甚至误认为创作是品牌赞助、委托或参与的行为;(iii)学生的使用是否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情形。


如学生的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学生存在故意与否,品牌都有权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学生停止侵权行为。但如果学生从品牌获得灵感,并进行了实质性的创新和创意创作,并明确标注其作品与品牌无任何关联,则不构成侵权,品牌也无权要求其予以删除。学生对于品牌的删除要求可置之不理。

宁鹏装置作品《巧克腻》,图片由李迪拍摄,宁鹏提供

如诉诸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学生使用的实质性程度、混淆可能性、学生主观过错及是否符合法定例外情形等等。而学生作为抗辩对策,可通过提供创作过程的记录、原创声明等证明来抗辩和主张不构成侵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法律上,对商标和著作权都有“合理”使用的概念与规定,如某个使用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则有助于学生避免侵权和/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当然,《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各不相同,在《商标法》项下,合理使用的制度核心在于在保护商标识别功能的同时,允许对商品特性的善意、必要、适度的描述性使用,以及对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前提是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但是,在《著作权法》项下,合理使用仅限于课堂教学或科研目的,且为少量使用,不出版发行,并且指明原作者,合理使用属于法定情形、不应影响原作使用、且不损害权利人利益。同时在进行网络传播时,还需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额外限制,即向少数教学人员提供少量作品。


因此,如被媒体广泛报道、被误认为品牌营销时,很可能不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因而被认为构成侵权。在此情况下,品牌有机会有权依据《商标法》和/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学生删除或停止传播。

宁鹏装置作品《巧克腻》,图片由李迪拍摄,宁鹏提供

回到央美“费列罗”事件,虽然“火出圈”,但宁鹏同学的作品从未被认为是费列罗的品牌营销行为。同时,品牌对宁鹏的作品予以积极肯定,通过其社交媒体回应,“感谢创作者把Rocher带进校园!”,同时亦创意解读,称“Ferrero Rocher中的‘Rocher’在法语里就是‘岩石’的意思,费列罗+ 岩石(石墩子),完美呼应!”。


Q:行为艺术中的“戏仿”(parody)或“文化挪用”(appropriation)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否有明确豁免?学生如何判断自己的创作不越界?


A:中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戏仿”或“文化挪用”的定义。在法律语境中,戏仿(parody)通常被定义为以讽刺或批评为目的,对原作品进行模仿和讽刺的行为;文化挪用(appropriation)则指以一种不恰当或不被认可的方式采用其他文化元素的行为,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争议。


上述提问提及“豁免”,猜想提问者意指责任豁免。结合上述央美“费列罗”事件,猜想提问者想问的是,在“戏仿”或者“文化挪用”的情况下,戏仿者或挪用者是否能免于被追究侵权等责任

宁鹏装置作品《巧克腻》,图片由李迪拍摄,宁鹏提供

在中国,最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定。司法实践中,则常常需要通过“三步检验法”来进行判断,即:使用目的,是否非盈利性,是否转换性创作;被引用作品性质;使用比例及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对“文化挪用”进行规定,但拆解分析“文化挪用”的行为,可发现,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i)商标侵权,如挪用特定文化符号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时;(ii)不正当竞争,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混淆行为”的规定时;(iii)著作权侵权,如未经允许复制受保护的民间文艺表达时。


有鉴于此,建议学生在创作时,首先应坚持原创,避免侵权,一旦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应首先争取事先获得授权,或直接避免使用;其次应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引发导致“混淆行为”的情况。同时,在进行任何创作时,都应当尊重文化来源及文化本身,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创意和转化创作。Practice makes perfect,唯有坚持原创,自成体系,才能脱颖而出。同时,如果不可避免地涉及“戏仿”或“挪用”,也建议以前述为准则,避免侵权。


放眼全球,历史上不少艺术家或设计师,就是“戏仿”“挪用”高手,借此出道,并逐渐扬名天下,形成自己特有风格,其中不乏善于恶意“戏仿”、与品牌相杀相爱的经典案例,例如人称“Gucci Ghost”、与Gucci从“恶搞”到“联名合作”的Trevor Trouble Andrew,与Salvador Dalí合作推出惊世骇俗“龙虾裙”的Elsa Schiaparelli,擅长“挪用”、创意设计出“蒙德里安裙”的Yves Saint Laurent,以及信奉“3%规则”挪用哲学、从街头设计师成长为LV创意总监的Virgil Abloh。这些故事,太过精彩,回头值得专门写一写

写在最后

央美“费列罗(费力挪)事件”,让这个冬天多了许多艺术带来的人性关怀与温暖。其中,我对宁鹏同学和张老师印象深刻,宁鹏的创意创作和张老师的创意鼓励,都不可或缺,最终让我们大家收获了如此有趣的央美“费列罗(费力挪)”故事。


其中,宁鹏的《巧克腻》作品,不仅几近完美地完成了张老师布置的功课(张老师的作业要求详见下文),实现了他“给大家找点乐子”的美好初衷,借央美“费列罗”出圈而引发了大家对艺术的关注与热议,最重要的,这件作品也让大家看到人文关怀之下艺术原创作品之精彩和用心。


据媒体报道,在这件作品中,宁鹏的创作灵感源自一个冷知识:费列罗巧克力的法语名“Rocher”在法语中意为“岩石”。而宁鹏,很有创意地就地取材,在央美校园里选择了一个普通的石墩子,用定制费列罗风格金色锡纸精心包裹,并细致地还原了费列罗巧克力常有的立体纹路和底部包装褶皱,用真实的石墩子(岩石)来还原费列罗的“岩石本质”,通过将普通石墩子包裹上费列罗标志性的金色包装纸,与石墩子的“真实岩石身”浪漫地互相呼应。同时,作品完成后,宁鹏在现场向围观同学分发真实的费列罗巧克力,增添互动乐趣。


宁鹏说:“美院的松弛感特别重要,好老师就是这样”。而布置《空间解析》作业的张老师显然就是位循循善诱的好老师,他的主页上,满满地,都是介绍同学们作品的视频和图文,题目只有一个:《除了“费力挪”,其他同学的作品也很好玩》。如此,让人禁不住手工点赞:这样的老师,这样的学生,这样的互相欣赏与互动,真好!


顺便,征得张老师同意,摘录下张老师布置《空间解析》的作业要求,与大家分享:



一、找到自己感兴趣(擅长)的事。

二、在学校里找一个空间。

三、从空间的限制条件出发。

四、兼顾时间和人。

五、记录作品与观众的互动,通过互联网传播。

六、作品的评判权交给观众。



短短六条,看似只是一个简单的课程作业要求,其实,于我们每个人而言,都可以从中学习,有所领悟,重要的,是立即开始行动。


愿你我都能如宁鹏同学一样,时不时地,在千篇一律、看似枯燥乏味的平凡日子里,“给大家找点乐子逗留会儿”,创作出自己版本的“央美‘费列罗’”,娱乐大家,并愉悦自己,众乐乐,且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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