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红
西北大学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文化遗产活用。
作者简介
刁卓艺
西北大学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博物馆陈列展览。
【摘要】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是以系统思维和整体性治理理论为指引的新型治理范式。其具有保护理念系统统筹、保护对象全要素与全时空覆盖、保护措施全流程控制、保护主体多元协同共治、保障手段多维支撑等特性。针对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管理体制条块分割、保护模式整体性不足、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困境。从理念革新、制度优化、技术赋能、多元协同四个维度,构建系统化的文化遗产保护治理路径,可以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理论与实践发展,促进我国文化遗产高质量保护传承。
【关键词】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整体性治理;协同发展;治理现代化
文化遗产是彰显文化自信、凝聚文化认同的重要载体,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基础资源。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已形成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保护与利用协同的工作格局,但还存在保护对象整体性不足、保护模式与方法较为单一、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多头管理造成监管盲区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遗产保护利用及其价值传承弘扬。因此,开展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成为破解实践困境,推进遗产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对构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督察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学界亦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林继富与闫静[1]、王云霞[2]、张丹[3]、徐拥军与陈晶晶[4]等学者分别就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理念认知、保护对象、参与主体、实施方法等进行了研究。但由于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没有对系统性保护的概念进行全面解读,且未提出在系统性保护理念下的治理思路,因此无法有效为遗产系统性治理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引。基于此,本研究立足系统论,在对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内涵外延及主要困境分析的同时,从理念、制度、技术、主体四个维度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化治理路径,以期为我国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提供学理支撑与实践指引。
一、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理念转型与内涵结构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主旨在于运用系统思维,将文化遗产本体及其构成环境视为一个完整的有机生命体,通过协同治理与综合施策,实现遗产保护利用与价值传承弘扬。明确界定其概念、深度解构其内涵,是开展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制度建设和实践的前提。
(一)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概念界定与范式跃迁
系统是由各个要素相互作用构成的有机整体[5]。文化遗产并非单纯的、孤立的历史遗存物,而是深邃的历史进程(历史性)与宽广的空间架构(空间性)下的人类文化创造,是凝结了人、时、空等多种要素在内的有机的文化生命体[6]。因此,遗产保护工作不能采用孤立、零散的形式,而应立足资源整合、统筹谋划、多部门协作联动等,实现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共赢。从系统论的基本观点出发,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论述,以及当前我国文化遗产工作的实际和趋势来看,本文认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是一种以系统思维和整体性治理理论为指导,将文化遗产及其关联环境作为一个包含多元要素、多重关系、多种价值与多个主体的复杂动态有机体,通过统筹协调保护理念、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参与主体及保障机制等,构建起覆盖全要素、贯穿全时空、涉及全流程、动员全社会的综合性保护治理框架。其最终目的是实现遗产的本体安全、价值传承、功能延续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
从本质上看,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并非对传统保护模式的简单改进与完善,而是一次保护范式的根本性跃迁,涉及从哲学认知到实践理路的变革。传统保护模式局限于单体遗产的物质性保存,保护思维呈线性特征,保护对象较单一,措施重抢救、主体靠政府,很容易造成保护的零散化、静态化倾向。而系统性保护模式主要强调整体性思维、全要素对象、全流程闭环、多元主体共治,注重遗产保护利用、文化价值传承弘扬与经济协同发展等(表1)。
(二)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内涵体系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内涵包括理念、对象、方法、主体、保障等要素,各要素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塑造了系统性保护的整体性、动态性与协同性特征,构成其完整内涵框架(图1)。
▲ 图1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内涵体系框架(刘卫红、刁卓艺 制)
1.保护理念从线性思维到系统思维的转型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前提是理念革新,关键是要从传统的线性思维、机械还原论思维向系统思维、整体论思维转型。传统的一般保护观把文化遗产看作孤立的个体,在实践中主要是对某个具体遗产实物的保存或陈列展示,忽视了遗产系统内各因素之间、遗产与其生态环境之间以及遗产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复杂的动态关系。系统化保护观是以系统科学思想为指导,将整体观、关联观和发展观融合统筹的一种新的保护观念。整体观认为,任何遗产都是物质与非物质、本体与环境、历史信息与时代价值的统一体,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其中的各个构成要素中,还体现在各要素之间及其要素与整个外部环境所形成的关系和系统结构上,强调“整体大于部分之和”[7]。关联观强调遗产保护与自然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外部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推动各方在协同发展中彼此赋能,促进共生发展。发展观关注到遗产保护系统始终处于动态演变之中,主张摒弃静态保存的理念,在不破坏遗产真实性的基础上,鼓励遗产保护适配当代社会发展需求,实现价值传承弘扬。这种思维观念的转换,也是系统性保护有别于传统保护的根本所在。
2.保护对象全要素与全时空的覆盖格局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对象体系突破了传统保护方式对遗产类别的单一化限制、对遗产时空的局限化约束以及对遗产价值的片面化认知,构建起全要素、全时空、全价值的保护格局,体现出系统性保护的整体性特征。在要素层面,注重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所依赖的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更加关注物质与非物质文化之间的依存关系。在时间序列上,强调在历史纵向上贯通古今,实现文化的承继。在地理空间上,则由点及线再到面,打破行政区划和地域限制,在空间上加强遗产之间的关联性和共同保护力度。在价值维度上,不仅应重视遗产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基本价值,还应充分挖掘其承载的文化认同、经济驱动、教育启迪等社会价值,并将之融入当代生活之中。如古村落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其历史格局与古建筑风貌,还要挖掘其在乡村振兴、文旅融合中的潜在价值,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协同共赢。
3.保护措施全流程的闭环管控体系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关键是构建全链条、预防性、动态性的管理闭环,强调保护过程的整体性、保护措施的协同性与保护策略的适应性,以区别于传统保护的零散化、被动性和片面化的局限。全链条管理构建了调查、评估、规划、保护、展示、解说、利用及对整个过程系统管理的完整闭环[8],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去各个步骤之间相互分离的现象发生。预防性保护促使保护由被动转为主动,通过风险监测、环境调控、开发强度控制等措施,防患于未然,减少被动抢救性保护,既可减少遗产损毁的风险及保护成本,又有利于保护好脆弱的遗产。动态治理则是随着遗产状况的变化、社会发展需求的演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对遗产的保护策略或措施进行相应调整,由静态向动态转变,让遗产价值代际延续、永续利用。
4.保护主体多元协同的共治格局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主体结构打破了传统保护以政府为主导的格局,通过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与权责边界,构建协同机制与能级差异化管理体系,实现多元主体共治的转型。系统性保护的权责网络化格局关键在于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立体治理架构。在这一架构中,党委发挥总揽全局的领导作用,提供政治思想保障;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承担政策制定、资金投入、执法监督等职能;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的作用;国际组织提供经验和技术支持。这有效破解了传统保护中社会参与不足、资源有限的难题。协同制度化通过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交流平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地区界限,凝聚共识,落实协同保护机制。能级差异化则是根据不同部门、机构、单位、企业及个人的能力水平和专长,合理安排各部门的角色定位,如政府主责统筹协调、科研院所提供技术支撑、社区居民进行日常监护、企业侧重价值转化、国际组织侧重交流协作等,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合力。
5.保障手段多维度的综合支撑体系
文化遗产保障体系是实现系统性保护的重要条件。区别于以往保护中分散、孤立、片面的保障方式,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应构建起包括制度、资源、能力三大维度的跨体系、跨层级的综合支撑体系。制度保障是系统性保护的根本支撑,应构建起以专项法律为核心、配套法规为支撑、标准规范与规划为补充的规范体系,注重强化规划统筹与政策法规协调。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和健全监管体系,切实改善以往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现象。资源保障是系统性保护的物质基础,需统筹财政拨款、社会资金、专业技术、数字设施等各方面资源,形成可持续的投入及运作机制,为系统性保护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质和技术支持。能力保障是系统性保护的关键支撑,通过学科建设、职业培训、技术创新等方式,培育人才队伍,为持续推进系统性保护提供不竭动力。
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困境及深层成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从系统性保护的视角来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仍面临诸多困境,尤其是系统性保护理念应用不足,导致管理体制、保护模式、法律制度、监管机制等难以形成协同合力,直接影响到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
(一)管理体制权责交叉与协同失灵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自上而下、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不仅容易造成遗产保护碎片化的治理结果,还会引发“行政效率低下”[9]。纵向上,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思路、长远规划不能完全匹配到不同地区的文化资源禀赋和发展状况,具体指导不够;地方政府的保护意识及能力受制于财政支持、领导认知程度以及政绩考核取向,如“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功利思想会造成国家政策落实不到位,甚至出现牺牲遗产资源换取短期经济效益的现象。横向上,部门之间存在权责交叉、条块分割现象。文物、文旅、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开展相关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但由于没有统一的牵头部门和权责清单,导致多头管理和监管盲区同时出现。不同部门出于本部门职责考虑,很难形成保护合力,甚至存在政策冲突、互相掣肘现象;跨地区之间协调困难、缺乏统一管理部门;针对长城、大运河等线性文物而言,虽有联席会议等形式的协调机制,但缺乏实体性权威机构、统一的技术规范体系及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因而这些机制多流于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方往往各自为战,甚至出现过度开发、重复建设的现象,影响遗产安全及环境面貌。究其根本原因,一方面,“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使得各部门的利益和地域的利益相对固定化,很难形成打通藩篱的内生力量;另一方面,在顶层设计上相关权责划分、协调程序及利益分配机制还不够完善,而地方政绩考核过于注重经济指标,文化遗产保护在其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较低导致地方政府推行系统性保护积极性不高。
(二)保护模式整体性与活态传承不足
在遗产保护实践层面,长期形成的本体保护与静态保护思维定式,与系统性保护所强调的整体性与动态性要求形成明显差异,致使遗产保护面临可持续性不足的困境。首先,遗产孤立化保护现象普遍。传统保护以单体抢救性保护为主,对遗产之间的有机联系、遗产与环境的协同关系及文化生态的完整性关注不够。如在古村落保护中,过多关注标志性建筑的维护,而忽略了整个村落的整体性保护,如空间布局、街巷肌理、民俗文化环境等,导致遗产逐渐丧失原有文化语境与生命力,成为脱离现实生活的文化标本。其次,动态发展面临多重瓶颈。对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一些保护实践过分强调“原封不动”的保存,排斥合理的适应性利用,使遗产难以融入当代生活、服务社会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则更多地停留在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技能资料收集上,对于维护传承环境、探索现代利用方式重视不够。最后,保护与发展脱节,导致建设性破坏与开发性破坏并存。如有的古镇存在过度旅游开发、遗产景点超负荷运营等现象,对其长期保存产生负面影响。上述问题的深层成因,在于传统保护理念束缚与发展理念偏差。一方面,“单体保护”“静态保护”的思想忽视了遗产的整体性及动态性特点;另一方面,片面地认为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是矛盾体,“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意识不足。同时,将遗产价值转化为现代资源的专业技术手段供给不够,也影响着文化遗产与现代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以及与经济建设的有效对接。
(三)法律系统性与执法保障不足
完备的文化遗产法律体系是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发展需求。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难以覆盖多元保护需求。我国现有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多聚焦单一类型遗产或某一使用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长城保护条例》,缺乏一部能够统筹各类遗产、明确系统性保护要求的基本法,这使得除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外的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文化景观等复合型遗产的保护,长期以来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其次,立法滞后于现实需求,难以回应新的挑战。面对遗产活用、数字化技术带来的遗产数字权属与安全问题、气候变化对遗产脆弱性的影响、过度旅游开发的界定与监管,以及社区在遗产保护中权利与责任的界定等新兴议题,现有法律未能作出及时回应,导致相关保护实践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最后,执法保障普遍薄弱,法治建设有待加强。基层文保执法力量配备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技术手段滞后等问题突出,对一些难度较大、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无法及时有效查处;区域间执法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受当地利益驱动的影响,致使违法成本低、法不责众现象突出,失信惩戒机制难落实。上述问题的深层成因,在于立法理念的相对滞后与执法机制的不完善。我国文化遗产立法理念尚未完全从传统的分类管理转向系统性保护,并且在执法机构配置、执法能力的建设上一直重视不够,缺少相应的监督考核制度;法治教育存在不足,一些政府管理主体及市场参与主体的文保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四)监管机制常态化与技术赋能不足
完善的监管制度是确保文化保护政策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监管制度仍未能建立适应整体性保护需求的经常化、智慧化及社会化的监管体制。首先,在监管方式上,以临时检查为主,缺少长效机制支撑。其次,从手段来看,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投入有限。尽管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利用航测飞行、卫星遥感等技术,但是总体来说还是依靠实地踏勘等传统的检查方法,存在低效性、覆盖面窄等问题。一些地区虽然也建立了一些数字化监管系统,但是各地区的数字化程度参差不齐,并没有统一的数据规范以及智能化监管模式,致使监管数据之间不能相互流通,难以支撑风险预警与智能决策。最后,从主体看,监督主体相对单一,社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当前监管力量主要集中于行政机关自身,普通公众、社会组织、舆论监督等外部力量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和社会反响通道。监管评价机制也不够健全,行政部门缺乏建立常态化监管体系的内部驱动力。同时,公益诉讼制度中对文保单位的保护尚未形成检察监督的全覆盖格局,导致文物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盲区仍然存在。这些都与理念意识转变缓慢及力量配置不足有关。
三、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多维治理路径构建结合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其深层成因,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需立足系统论核心逻辑,从理念革新、制度优化、技术赋能、主体协同四个维度构建系统化的治理路径。其中,理念革新是先导,制度优化是核心,技术赋能是保障,主体协同是关键动力,四者相辅相成,共同助力实现遗产本体安全、价值传承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协同共赢(图2)。
▲ 图2 秦始皇陵系统性保护成果(胡家骏 拍摄)
(一)在理念革新中树立系统思维与多元价值导向
理念革新是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基础和先导。需突破传统思维局限,在全社会广泛树立系统性思维、多元价值导向与全过程管理意识,为系统性保护奠定坚实的思想根基。
一是构建系统性认知框架,提升整体性保护意识。遗产保护主体应形成系统性保护思维习惯,深化对文化遗产内在联系的认知。推动保护理念由个体思维转向系统思维。引导各级政府及社会民众认识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与关联性特征,将文化遗产保护视为一个有机的动态系统,统筹考虑遗产要素、时空范围、遗产价值、利益主体等核心维度。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协作意识,推动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城乡建设、文化传播等工作深度融合,形成统一规划、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树立多维价值理念,协调保护与发展关系。必须树立保护优先、多元价值协同的理念,在坚守遗产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同时,深入挖掘其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等价值。遗产保护既要守住保护底线,确保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不受损害,也要积极推动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文化遗产融入当下社会,实现保护与发展良性互动。
三是树立全过程管理理念,完善保护工作机制。将系统性保护理念贯彻到遗产调查、评估、规划、保护、利用、传播、管理的各环节。克服重应急轻预防、重维护轻监督、重开发轻传承的片面做法。强化预防性保护意识,提前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减少遗产损坏的发生;强化全过程监管意识,确保各项保护措施有效实施;强化活态传承意识,立足遗产价值的时代性,挖掘其当代意义,做到古为今用,古今相融。
(二)优化制度构建权责清晰的系统性保护制度体系
坚实的制度是理念转化为实践的桥梁,也是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的核心抓手。目前亟需从顶层设计入手,推动管理体制优化,为系统性保护提供制度支撑。
一是优化管理体制,破解多头治理难题。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能否实现有效管理[10]。要实现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应基于协同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打破部门界限与地域限制,在顶层探索建立国家级文化遗产协同保护机构,统筹各相关部门职能并理顺彼此权责边界,由其牵头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沟通和保护监管联动。从纵向上看,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范围,中央抓大政方针和区域间协作、注重制度顶层设计,地方政府聚焦落实保护措施,并相应优化考核评价方式,提高对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成果的考核权重,发挥激励作用,强化约束效果。如针对长城、大运河等跨区域的文化遗产,制定统一的保护规范和利益协调机制,推动沿线地区的联合保护。
二是健全法律体系,增强法治保障功能。从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角度,加快推进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制度框架体系全面优化完善,解决不同类型、跨地域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立法缺失问题及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问题。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新修订成果,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时补充完善系统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等法律规范;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完善,增补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物质遗存的系统保护,完善文化生态保护区、活态传承机制、社区权益保障等制度安排。同时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地方具体实施办法,开展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意识。强化文物保护行政执法,充实一线执法力量,改善执法装备条件,推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作用,形成严格保护的法治震慑。
三是健全配套机制,提升保护工作效能。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在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吸引社会捐助、公益性基金会、企业投资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推进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多规合一”,从规划建设环节遏制建设性破坏。构建国家级文化遗产风险管理框架,引导地方做好风险普查并建立重大遗产的风险预警平台,提升应对能力和水平。
(三)借助技术赋能提升系统性保护的智慧化水平
技术赋能为创新传统的遗产保护方式、提高遗产保护治理能力提供新的路径。当前亟须全面推进文化遗产数字化战略,构建智慧化、精准化的保护体系。
一是推进数字化保护和智慧管理。在数字化保护方面,实施国家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构建统一的数字资源库,健全文化遗产数字资料保管、版权归属及产权确认制度,促进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同时,运用三维建模、AI辅助病害识别、材料检测等技术,进行遗产的科学修复与预防性保护。在监管层面,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检、物联网传感器等科技手段,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一体化的监测体系。通过大数据分析平台提升遗产保护决策能力,促进多部门监管协作,实现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二是推动数字技术场景应用,强化技术创新与转化。推进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利用相关技术的自主研发、引进吸收与成果转化,鼓励VR、AR、数字孪生等新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应用,推出VR/AR展览、沉浸式体验、数字衍生品等,突破实体展示的时空限制,让文化遗产以更生动有趣的形式走进公众视野,扩大宣传效果。搭建技术推广服务平台,促进数智技术向基层单位快速普及,提升保护工作效能,减少不同地区和层级间的技术应用差距。
(四)依托主体协同凝聚系统性保护的多元合力
主体协同是实现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关键。应构建起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文化遗产系统性治理生态,推动党委、政府、公众、国际组织协同发力,“重塑保护主体的互动模式,使文化遗产从单一管理转向协同共治”[11]。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做好遗产保护综合统筹工作。各级政府需切实履行好政策制定、规划引领、财政保障、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核心职能。党委和政府应进一步加强遗产保护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加快从全能管理者向制度供给者、平台搭建者和服务提供者转型。同时,各级政府应优化遗产服务职能,简化遗产保护审批流程,加强基层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与培训。
二是鼓励社会参与,构建多维参与渠道。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制定遗产保护的规则与激励政策,培育和支持专业化的文化遗产保护社会组织;引导企业参与遗产活化,实现商业价值与社会责任的双赢;深化与高校、科研机构、文博机构的合作,为系统性保护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发挥公众主体地位,建立健全遗产信息公布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投诉举报、意见反馈渠道。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借鉴先进经验。主动参与国际遗产保护规则制定与项目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前沿理念、技术手段与管理模式等,引进技术资源与专业人才,以提升我国遗产保护的专业化水平。通过联合研究、展览交流、数字传播等多元化路径,积极向世界展示中国在遗产保护领域的系统性保护实践故事,为全球遗产保护事业提供中国经验与中国模式。
结 语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本质上是一种以系统思维为指导,追求遗产保护整体性、动态性与协同性的现代化治理模式。其治理路径应从理念革新、制度优化、技术赋能、主体协同四个维度协同发力,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从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从经验保护向科学保护、从单一保护向系统保护转型,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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